

經辦律師提醒:
1. 化妝品包裝盒的設計圖樣也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權,受到知識產權保護,他人制造相同或相似度高的化妝品包裝盒會構成專利侵權。
2. 侵權產品的工商登記僅作為許可銷售證明,工商部門并不對產品是否侵權作出認定,故工商登記并不能作為產品不侵權的抗辯理由。
廣州知識產權
民事判決書
(2017) 粵73民初4279
原告:●●●化妝品有限。
法定代表人:饒●●,該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安艷賓,廣東瀛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州●●●●化妝品有限。
法定代表人:李●●,該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
被告:何●。
原告●●●化妝品有限(以下簡稱A)與被告廣州●●●●化妝品有限(以下簡稱B)、何●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為ZL92.6)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A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安艷賓、B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何●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A起訴稱:A就其“包裝盒(圣迪妮爾芙蓉霜)”產品設計于2015年8月6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并于2015年12月9日獲得公告授權,專利為ZL92.6。該專利至今有效。何●在“淘寶網”上經營的“●●正品店”銷售的“尤悠芙蓉霜”包裝盒,使用了與涉案專利相同或近似的外觀設計。該包裝盒上顯示的生產廠家為B。為維護A的合法權益,請求判令:1.B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犯A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ZL92.6)的產品;2.何●停止銷售侵犯A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ZL92.6)的產品;3.B就其侵權行為在十日內賠償A30萬元,何●就其侵權行為在十日內賠償A10萬元;4.●●●、何●共同賠償A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費、侵權產品購買費用、差旅費等共3萬元。5.本案訴訟費用由B、何●承擔。
B答辯稱:第一,涉案專利的顯著特征是包裝上有一條橫線,橫線中間有個圈,圈里有個英文字母“S”,而被訴侵權產品上沒有上述特征,因此,不構成侵權;第二,B沒有授權何●在淘寶上出售被訴侵權產品,對何●的銷售行為并不知情,何●出售的產品不能當然認定為B生產;第三,B的產品尤悠芙蓉霜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備案日期為2017年5月30日,早于A申請本案證據保全時間,故A通過購買的被訴侵權產品并非B生產;第四,A僅提供1500元費及80元購買被訴侵權產品費用的合理支出費用證據,其請求的律師費、差旅費因沒有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故沒有事實依據。綜上,其請求賠償金額30萬及合理費用3萬元沒有依據。
何●沒有到庭參加訴訟,亦沒有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A提交的證據、證明內容以及B對證據的質證意見如下:1.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第ZL92.6專利證書原件;2.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收費收據原件;3.外觀專利權評價報告原件;上述證據擬證明A為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涉案專利至今有效,且專利穩定性強。B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證明涉案專利穩定性強,從評價報告來看,涉案專利與很多化妝品包裝設計具有相似性。
4.廈門市思明(以下簡稱思明)出具的(2017)廈思證內字第3063書原件,擬證明B是被訴侵權產品的生產廠家,實施了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侵權產品銷售范圍廣,影響大,何●實施了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B對上述書的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書申請人并非A,書出具時間為2017年9月,而B在2017年5月已做備案,B備案的外包裝并非A在淘寶網截圖的外包裝;書不能證明被訴侵權產品銷售范圍廣。
5.費發票原件,擬證明A購買侵權產品所支付的合理費用。B對費發票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付款方并非A。
B提交的證據、證明內容以及A的質證意見如下:1.尤悠芙蓉霜備案材料;2.包裝盒照片;上述證據擬證明B在2017年5月已經對包裝盒進行備案,備案的外包裝設計與涉案專利不同。A認可證據1的真實性,對關聯性不認可,該備案只是工商備案,與是否侵犯涉案專利權無關,且備案產品外包裝與被訴侵權產品外包裝設計不同,并非同一產品;A對證據2的真實性認可,對關聯性不認可,任何一件產品都可能有多個包裝盒,包括不同時期會有包裝設計的修改,同一時期也會有不同風格的設計,B提供的包裝盒與被訴侵權產品的包裝盒設計不同不能證明任何內容。
何●沒有提交證據,對A、B提交的證據亦沒有發表質證意見。
本院經審理查明,A于2015年8月6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包裝盒(圣迪妮爾芙蓉霜)”的外觀設計專利,于2015年8月6日獲得授權,專利為ZL92.6。該專利權現處于有效期內。根據該外觀專利證書記載,該外觀設計產品用于化妝品的包裝,該外觀設計產品的設計要點在于產品的形狀和圖案,最能表明該外觀設計設計要點的圖片或照片為立體圖。從主視圖觀察,左右兩邊有兩條對稱的金色半弧形圖案,該圖案的下寬上窄,上部形成尖狀;中間區域底部為白色,由上至下分別為一條從上側面延伸過來的金色短直線、金色中英文商標、金色英文文字“ SUNLILY”、黑色中文文字“芙蓉霜”,最底部為橫向的金色橢圓形圖案,橢圓形圖案兩側各有一條金色線條。從后視圖觀察,左右兩邊有兩條對稱的金色半弧形圖案,該圖案的下寬上窄,上部形成尖狀;中間區域底部為白色,上部有一條較長橫線,橫線上左端是產品名,中部靠左標識產品容量,右端是產品型;下部最左側是生產許可標志、往右依次是產品二維碼和在上下兩條橫線中間橫向排列的拆封后使用期、可回收等四個標志;中部為關于產品的具體介紹文字。從俯視圖觀察,一條金色豎直線中間有圓形金色底圖,圓形底圖上有一個大寫的字母“s”;左、右視圖均為空白。(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圖片見本判決書附圖一)。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7年5月22日出具外觀專利權評價報告,初步結論為全部外觀設計未發現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
2017年9月4日,申請人為●●●●●●●●科技有限向思明申請辦理網頁保全證據。同日,在思明人員的監督下,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曾●●輸入●●網登錄賬戶“青之痕zz”,進入●●正品店,搜索尤悠芙蓉霜,顯示商品名稱為“尤悠肌膚設計師旗下 出水芙蓉霜50g YY-01正品包郵保濕不油膩”,價格238元,淘寶價80元,右邊顯示“鉆石賣家7年老店”字樣,掌柜 allen_hee,點擊圖片出現被訴侵權產品實拍圖。購買該款商品后,填寫的地址及聯系人為福建省廈門市●●區●●街道●●路●●●●●●●大廈B棟曾●● 收,淘寶交易訂單為8,快遞為申通快遞,運單碼為34。思明對上述過程進行監督并出具(2017)廈思證內字第3063書。
當庭查驗A提交的封存的被訴侵權產品,B確認封條完好。拆開封存實物,內有名片一張及尤悠芙蓉霜一盒。A確認本案被訴侵權產品為尤悠芙蓉霜外包裝盒。被訴侵權產品上標識制造商為“廣州B化妝品有限”,地址為廣州市●●區●●●路中達街31樓3樓。被訴侵權產品設計與涉案專利設計存在如下差異:1.從主視圖觀察,中間白底上方的商標、中部的英文字體、下方橢圓形內的文字不同;2.從俯視圖觀察,金色圓形內的字母不同;3.被訴侵權產品的左視圖下方有尤悠商標標識,右視圖下方有一排中文文字,而涉案專利左右視圖均為空白(被訴侵權產品圖片見本判決書附圖二)。A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設計與涉案專利的設計構成相似,B認為兩者俯視圖文字存在差異,不構成相同。
B認為被訴侵權產品可能由其生產,但包裝盒不一定是其生產的,其產品不銷售給個人,只銷往美容院,對于上述主張A沒有提交證據予以證實。B不確認被訴侵權產品由其銷售。
B提交的尤悠芙蓉霜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備案材料顯示,備案時間為2017年5月31日,企業名稱為●●,備案產品圖片與被訴侵權產品不同。上述材料B當庭打開網頁演示,A對此不持異議。
A主張本案支付了包括購買被訴侵權產品費用80元、費1500元在內的費用。A請求在法定賠償范圍內酌定賠償數額。
本院向浙江●●●●有限調取淘寶網店“●●正品店(賣家昵稱a1len_hee)的身份信息,根據復函顯示,淘寶掌柜“ allen_hee”的店鋪名稱為●●正品店,真實姓名為何●,證件為651,證件地址為山西省太原市●●嶺●●●路●棟●●,綁定手機為134●●●●4065。B為一家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有限責任,注冊資本為貳佰萬元,經營范圍為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當庭陳述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本案為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根據A提交的涉案專利證書、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收費收據、外觀專利權評價報告可以證實A是專利為ZL92.6、名稱為“包裝盒(圣迪妮爾芙蓉霜)”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該專利按期繳納了年費,現處于有效期內,其專利權應受法律保護,他人未經A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實施該專利。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為:一、被訴侵權產品的設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二、A認為B實施了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何●實施了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的理由是否成立;三、若侵權成立,B、何●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關于被訴侵權產品的設計是否落入A的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問題。本院認為,《中華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最高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該法第十一條規定:“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應當認定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近似。”
本案中,涉案專利與被訴侵權產品均為化妝品包裝盒,產品種類相同,可以進行比對。將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進行比對,雖然兩者在英文文字具體內容上略有差異,但兩者的形狀、圖案構成、主要的細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均無實質性差異,構成近似。因此,被訴侵權產品的設計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關于何●是否實施了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問題。本院認為,A提交的書可以證實,被訴侵權產品由淘寶掌柜名為“ allen_hee”的●●正品店銷售,根據浙江淘寶網絡有限的復函顯示,該店鋪經營者為何●,A主張何●實施了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有事實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B是否實施了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問題,本院認為,根據A提交的被訴侵權產品上標識制造商為●●、B的經營范圍包含生產等事實足以證實被訴侵權產品由B制造。至于B是否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從其生產目的來看,其生產的目的是為了獲得利益;從其是否實際實施了銷售行為來看,在淘寶網上已經有商家對外銷售被訴侵權產品,B在庭審中也確認其有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事實,故A起訴認為B存在銷售被訴侵權產品行為的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B抗辯認為被訴侵權產品并非由其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與其備案的產品并不一致,并提交尤悠芙蓉霜在囯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備案材料予以證實,本院認為,該些證據并不足以A提交的書所證明的事實,也無法證明B沒有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對于B的該項抗辯,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B、何●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十五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等,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本案中,B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擅自制造、銷售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的產品,何●擅自銷售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的產品,侵害了A的涉案專利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因此,A起訴要求B停止制造、銷售,要求何●停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并賠償損失的請求依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中華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由于A沒有提交證明該因侵權所受損失的充分證據,亦沒有提交B、何●因侵權獲利的證據,本院綜合考慮涉案專利的類型為外觀設計專利、B及何●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侵權產品的銷售價格以及A為本案訴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定B應賠償A經濟損失元(含合理費用),何●應賠償A經濟損失元(含合理費用)。A的其他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中華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最高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案件應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中華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B化妝品有限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害原告A化妝品有限第ZL92.6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的行為;被告何●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原告●●●(福建)化妝品有限第Z92.6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的行為;
二、被告B化妝品有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A化妝品有限經濟損失元(含合理費用);
三、被告何●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A化妝品有限經濟損失元(含合理費用);
四、駁回原告A化妝品有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7750元,由原告A化妝品有限負擔3245元,被告廣州B化妝品有限負擔3218元,被告何●負擔1287元。
根據《中華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和《最高關于知識產權案件管轄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六條的規定,本案需要強制執行的,由廣州市中級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中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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