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期化妝品是指臨近使用期限的化妝品,一般來說,如果距離限期使用日期不到六個月的產品就可以歸為臨期化妝品。
根據《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產品的使用期限應根據銷售包裝中的以下方法之一進行視面標注:一是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生產日期應按四位數年份、二位數月份和二位數日期的順序按照漢字或數字進行排列和標注。例如,2022年1月1日表示生產日期為2022年1月1日。另外一種是生產批和限期使用日期。不同類型的化妝品使用期限不同,大部分化妝品開封前的保質期為3年,開封后的保質期為12個月。
使用期限由化妝品生產企業自行確定,包括保質期和有效期。保質期,即在規定條件下能保證產品質量的期限。保質期過后,化妝品生產企業對原材料進行檢驗后,如果確認原材料仍可在一定期限內使用,則稱為有效期。原材料的保質期和有效期加起來就是使用期限。
臨近到期的商品根據產品的保質期而有所區別:
1.產品保質期在一年以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前最后45天視為臨近期;
2.對于保質期超過半年但不滿一年的產品,有效期結束前的最后20天可視為臨近期;
3.保質期在90天以上但不足半年的,有效期結束前的最后15天屬于臨近期;
4.保質期在30天以上但小于或等于90天的,有效期結束前最后10天視為臨近期;
5.保質期在16天以上但不足30天的,在有效期終止之日前的最后5天應劃分為臨近期;
6.保質期低于或等于15天的產品,在有效期終止之日之前的最后1至4天被認定為臨近期。
需要明確的是,即將到期的商品本身是合法存在的,前提條件僅限于其未超出相應保質期規定的范圍。
只要外觀和質地正常,沒有發霉、發臭、鼓脹等現象,臨時或過期的化妝品就可以繼續使用。使用前可在手、腳或耳后試用,無不適逐漸擴大到其他部位。
法律依據:
《中華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七條 規定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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