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基于產品配方體系,對收集的安全評估相關資料進行,包括產品和原料的不良反應、安全事件等,遵循證據權重的原則科學開展安全評估,履行企業主體責任,保證產品的安全性。
一、主要的原料數據類型
(一)《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稱《技術規范》)中的限用組分、準用防腐劑、準用防曬劑、準用著色劑和準用染發劑。
(二)權威化妝品安全評估機構公布的評估結論。
(三)世界衛生組織(WHO)、糧農組織(FAO)等權威機構已公布的安全或結論。
(四)化妝品監管部門公布的原料使用信息。
(五)原料3年使用歷史。
(六)安全食用歷史。
(七)結構和性質穩定的高分子聚合物(具有較高生物活性的原料除外)。
二、數據使用要求和證明材料
(一)《技術規范》中的限用組分、準用防腐劑、準用防曬劑、準用著色劑和準用染發劑
使用《技術規范》中的限用組分、準用防腐劑、準用防曬劑、準用著色劑和準用染發劑列表中的原料,應滿足《技術規范》要求。
(二)權威化妝品安全評估機構公布的評估結論
歐盟消費者委員會(SCCS)、美國化妝品原料評價委員會(CIR)、德國聯邦風險評估研究所(BfR)等評估機構已公布化妝品安全評估結論的原料,需對相關評估資料進行,在符合我國化妝品相關法規及使用條件下,可采用相關評估結論,對有限制使用條件的原料,應在滿足限制條件的情況下采用其評估結論。不同的權威機構評估結果不一致時,根據數據的可靠性和相關性,科學合理地采用相關評估結論。
注冊或備案產品安全評估資料中,應明確安全評估機構和評估結論,安全評估報告留檔備查。
(三)世界衛生組織(WHO)、糧農組織(FAO)等權威機構已公布的安全或結論
權威機構已公布的安全或結論,如每日允許攝入量(ADI)、每日耐受劑量(TDI)、參考劑量(RfD)、一般認為安全的物質、國際日用香料協會(IFRA)發布的香料標準等,需對相關資料進行,在符合我國化妝品相關法規規定的情況下,可采用相關結論。不同的權威機構評估結果不一致時,根據數據的可靠性和相關性,科學合理地采用相關評估結論。如缺少局部毒性資料,應結合產品使用部位和使用方式等,對局部毒性開展評估。
注冊或備案產品安全評估資料中,應明確安全或結論來源,相關資料留檔備查。
(四)化妝品監管部門公布的原料使用信息
化妝品監管部門公布的原料使用信息可為評估提供參考。
(五)原料3年使用歷史
對國內外已有3年(含3年)以上使用歷史的原料,使用的原料與擬評估的原料為同一原料(相同原料序,且主要功能成分含量和溶劑一致),具有相同的使用部位和使用方法,配方中濃度低于歷史使用濃度,使用該原料的已上市產品引起的不良反應經不涉及該原料的使用安全。原料歷史使用濃度可相互參考,暴露量高和接觸時間長的產品,可用于暴露量低和接觸時間短的產品評估,但需要從目標人群、使用部位和使用方式等方面充分說明其合理性,必要時評估其局部毒性。
產品注冊或備案時應提供本企業或經授權的非本企業同一原料的3年使用歷史證明材料。包括:1. 原料主要功能成分含量、溶劑等相關材料。2. 注冊產品應提交產品注冊證書、注冊配方(須與申報時提交配方一致);備案產品和國外上市產品應提交帶原料含量或可計算原料含量的生產投料記錄,備案憑證(僅在國外上市無需提交)。3. 不良反應監測情況說明。4. 上市銷售數據證明。如采用終端零售化妝品銷售數量為依據,則三年累計銷售數量不得低于件;如采用化妝品生產企業出廠量為依據,則三年累計出廠量不得低于件;同一集團使用相同原料的產品銷售數據可疊加,同時對暴露量和接觸時間進行說明。5. 如使用非本企業上市產品證明材料,還應提供原料生產企業或使用同一原料的化妝品生產企業出具的授權書。6. 其他相關材料。
(六)安全食用歷史
有安全食用歷史類原料,應對其食用歷史、生產工藝等進行全面充分研究,確保原料或制備該原料的原材料有可安全食用的特性。此類原料在安全評估時可豁免系統毒性,結合產品使用部位和使用方式等,對局部毒性進行評估。
安全食用歷史的證明材料,應來源于食品、農業、衛生等相關領域的監督管理部門,或具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相關職能或技術能力的技術機構,應是公布的數據信息,且具有一定權威性。其中,我國監督管理部門應是省級及以上,如相關部門發布的公告、通知、技術標準等;國外監督管理部門應至少是國家級,技術機構應是國際公認的權威機構或組織。此外,應根據安全食用歷史證明資料中載明信息,與擬評估原料的相關信息進行比對,充分說明二者的一致性或相關性。如果證明資料中載明的是原材料形式,擬評估原料在此基礎上作進一步加工,應從原料來源、工藝、實際組成、使用規格等方面充分證明所用原材料與資料載明食品原料的一致性,且加工方式與食品食用加工方式基本一致(如僅水提、蒸煮等),必要時對成分變化和富集情況進行。
常見的證明資料來源包括我國相關監管部門發布的可安全食用原料,如糧食、瓜果蔬菜、肉類等常見食物原料,普通食品原料,地方特色食品原料,新食品原料,藥食同源物質等;國外監管部門或技術機構發布的可安全食用原料。
(七)結構和性質穩定的高分子聚合物(具有較高生物活性的原料除外)
化學合成的由一種或一種以上結構單元,通過共價鍵連接,平均相對分子質量大于1000道爾頓,且相對分子質量小于1000道爾頓的低聚體含量少于10%,結構和性質穩定的聚合物(具有較高生物活性的原料除外),安全評估時可不考慮透皮吸收,結合產品使用部位和使用方式等,對局部毒性進行評估。
化妝品注冊申請人、備案人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包括結構單元、平均分子量、相對分子質量小于1000道爾頓的低聚體含量等,還應提供原料不具備生物活性的研究材料。
三、其他
(一)作為祛斑美白劑使用的原料,不能使用化妝品監管部門公布的原料使用信息和原料3年使用歷史作為評估證據。
(二)作為防脫發劑、祛痘劑、抗皺劑(物理性抗皺除外)、去屑劑、除臭劑使用以及具有較高生物活性的原料,不能使用化妝品監管部門公布的原料使用信息作為評估證據;上述原料在與之前使用目的相同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原料3年使用歷史作為評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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